投资要点
事件:国家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并就本次《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 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倾斜,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展:《送审稿》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五条分别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提出扶持政策。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第五十二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经费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五十三条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负。第五十五条提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同时,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得到保障,《送审稿》第三十一条提出,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将倾向于在非义务教育领域拓展。《送审稿》第十二条提出,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层面,《送审稿》第九条提出,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进行募资。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办学毋庸置疑,未来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将更多的在学前教育、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领域扩张。
. 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趋严,规范性有望提升:1.《送审稿》第十五条提出:①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②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款明确了培训机构的资质门槛,主要是K12教育培训机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规范性有望提升。2.《送审稿》第十六条提出:①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此条款要求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需同时取得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在线培训及信息化服务平台仅需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
风险提示:教育企业对外扩张不及预期、政策风险